针对您提出的“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考勤是否合法”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案例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这通常意味着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确定。
考勤制度,作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重要规定,显然属于上述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范畴。如果考勤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平等协商确定,那么它在程序上就存在瑕疵。
进一步地,即使考勤制度已经制定,用人单位还有义务将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确保劳动者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步骤。如果考勤制度未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可能对其内容一无所知,从而无法有效遵守,这也在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以实际案例为例,有员工因未见过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且公司未组织员工培训过相关规章制度,而在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了支持。这正是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对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从而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考勤制度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它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可能在实质上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考勤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守民主程序,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有义务将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遵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