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发包人不签合同工程款按什么标准结算-王耀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合同纠纷

中标后发包人不签合同,工程款的结算标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且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仅未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工程款结算可参照以下原则:

    • 以中标文件为准:若双方已就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如通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文件等),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仍可按中标文件约定的标准结算。
    • 实际履行情况:若工程已实际开工,可结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按实际履行情况结算。
    • 行业惯例或定额标准:若双方对结算标准存在争议,可参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或行业惯例,但需以证据证明双方曾同意适用该标准。
  2. 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发包人单方面拒绝签约
    此时,发包人可能构成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工程款结算需结合以下因素:

    • 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需赔偿中标人因准备签约或实际施工产生的合理损失(如筹备人员、设备、材料的费用)。
    • 实际损失范围:赔偿范围通常限于直接损失(如已采购材料的费用、已支付的人工费用),一般不包括预期利润。但若发包人存在恶意磋商等情形,可能需赔偿间接损失。
    • 证据要求:中标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若工程已部分施工,但未签订书面合同
    此时,工程款结算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 固定已完工程量:通过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监理签字文件、施工日志等证据,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
    • 确定计价方式: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有约定计价方式(如综合单价、总价包干等),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可参考市场价或定额标准。
    • 主张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拒绝结算或支付,中标人可同时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按LPR计算),并主张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停工损失、窝工损失等)。

建议:

  • 尽快与发包人协商补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结算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避免争议扩大。
  • 若协商无果,及时收集证据(如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来函件、工程量确认单等),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
  • 施工前可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如支付保证金、提供第三方担保),降低风险。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