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撤销权利行使方式如下:
一、行使主体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在此类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例如,甲误将赝品画作当真品购买,甲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又如,乙因急事急需用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房给丙,乙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在此类情形下,仅受损害方(即被欺诈方、被胁迫方或处于危难境地的受害方)享有撤销权,而实施欺诈、胁迫或利用对方危难的一方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例如,商家隐瞒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购买合同;又如,丁威胁戊低价卖车,戊可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二、行使方式
撤销权或变更权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行使,具体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变更或撤销意愿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才能正式变更或撤销合同。
三、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 一般情况:具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或变更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行使权利。
- 重大误解:特别地,对于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或变更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 受胁迫:若当事人受胁迫订立合同,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应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
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权利消灭,合同将继续保持其法律效力。
四、行使后果
一旦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变更权人或撤销权人的请求,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
- 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视为从未存在过。
- 财产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 损失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被变更:
- 双方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义务。
- 变更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特别注意事项
- 单方行为: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是权利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 形成权特性:撤销权或变更权是一种形成权,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不受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效果的影响。
- 及时行使:鉴于撤销权或变更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变更优先: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直接撤销,而应优先考虑变更的可能性。
示例说明:
假设你因受到商家的欺诈,购买了一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电视机。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你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若属于重大误解,则为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购买合同。若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你的请求,合同将被撤销,你应将电视机返还给商家,商家应退还你购买电视机的款项,并赔偿你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你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撤销权利行使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