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时可以重新批可以吗-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合同纠纷

在竣工结算时,关于是否可以重新进行结算,这并非一个绝对不可以或一定可以的简单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来综合判断。

首先,结论前置: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竣工结算后是可以重新进行结算的。但通常情况下,一旦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可以重新结算的情形:

  1. 存在重大误解:

    • 如果一方在结算过程中对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等,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这种误解导致了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偏差,那么该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结算。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2. 显失公平:

    • 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那么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结算。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3. 欺诈、胁迫:

    • 如果结算协议是在受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这是分别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4. 发现新证据:

    • 如果在工程结算后,发现了新的、足以影响原结算结果准确性的证据,比如未记录的额外工程量、工程变更文件等,那么当事人可以基于这些新证据要求重新结算。
  5. 原结算依据变更:

    • 如果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合同条款、计价标准等发生了实质性变更,那么双方应根据新的依据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然而,也存在一些一般不能重新结算的情形:

  1.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重新结算:

    • 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能重新结算。
  2.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期限未行使,那么撤销权就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最后,给出一些实际操作建议:

  •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对结算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订结算协议。
  • 如果发现可能存在上述可重新结算的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
  • 为了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最终性和不可再生性,但同时也可以保留因特定原因(如新证据出现)而重新结算的条款。

综上所述,竣工结算后并非绝对不能重新结算,但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和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谨慎对待结算过程,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