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款第15条-王赛飞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此条款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要素,同时要求疾病是“突发”的,且死亡结果需在48小时之内发生(包括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为了保障那些在工作过程中因突发疾病而迅速失去生命或生命体征的职工的权益。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此条款体现了对职工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所做出的牺牲和贡献的认可。即使这种伤害并非直接由工作原因造成,但只要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目的,且确实受到了伤害,就应被视为工伤。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此条款针对的是那些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职工。如果他们在退役后到用人单位工作,且旧伤复发,那么这种复发也应被视为工伤。这是为了保障这些职工在退役后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旧伤复发而陷入困境。

在适用这些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严格把握“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重要前提。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且突发疾病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尽管这种关联性可能不是直接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 注意“48小时”的时限要求: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必须严格把握这个时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限,即使职工最终死亡,也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的认定:对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需要认定职工的行为是否确实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可能需要相关的证据支持。
  • 旧伤复发的认定:对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需要认定旧伤是否与军队服役期间的因战、因公负伤有关,以及是否确实是在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这同样可能需要相关的医疗证据和军队服役记录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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