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该法条的理解如下:
此外,该法条还将预备、收尾工作以及因公外出时从事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也纳入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因公外出的原因应为受指派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并应排除受指派期间的个人活动期间。同时,上下班途中在交通工具内发生突发疾病,并不属于此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