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区别-冯俊奇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与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第一条的核心内容与适用范围:

    • 核心内容:第一条主要明确了通知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参照此通知执行。
    • 适用范围:这一条广泛覆盖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只要它们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适用此通知。
  2. 第二条的核心内容与适用范围:

    • 核心内容:第二条则具体阐述了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它指出,当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视为成立。
    • 适用范围:这一条更侧重于劳动关系成立的具体条件,适用于所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它是对第一条中“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区别总结:

  • 第一条主要界定了通知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即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受此通知调整。
  • 第二条则是在第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具体条件。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应用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以依据第二条的规定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 同时,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存在劳动关系,就适用此通知的相关规定。

举例说明:

  • 假设某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雇佣了一名员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接受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是个体工商户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又如,某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一名教师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为劳动关系。然而,如果该教师实际接受学校的管理,从事教学等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教学是学校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根据通知的精神,他们之间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等。
  • 同时,劳动者也享有相应的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休息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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