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交保险当事人可以主張赔偿吗-陶舒怡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经济纠纷

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1. 行政投诉与补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这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补缴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险种。

  2. 经济补偿金主张
    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书面提出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 社保待遇损失赔偿
    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医疗费无法报销、工伤无法获赔等),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实际损失。例如:

    • 医疗费:需证明因未缴医保产生的自费支出;
    • 养老金损失:需通过社保部门核算应得待遇与实际领取的差额。
  4. 特殊情形下的双倍工资差额
    若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且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需结合地方规定),部分法院可能支持该请求(如北京、上海部分案例),但需以“未缴社保与未签合同存在直接关联”为前提。

操作建议:

  1. 优先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补缴要求,保留送达证据(如EMS邮寄凭证);
  2. 若单位拒绝,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 涉及社保待遇损失的,需提前向社保部门申请核算待遇金额,作为赔偿依据。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要分析(如单位抗辩理由、地方政策差异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