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情形-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行政纠纷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严格法定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依据明确的税收法规对某企业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由于法律规定具体且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空间,因此不适用调解。此类案件必须严格依法执行,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 行政确认与行政奖励:行政确认是对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状态的认定宣告,如公安机关对公民身份信息的确认,具有客观性和不可调解性。行政奖励则是基于特定标准和条件对行政相对人的鼓励,如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颁发奖励,其依据和标准明确,同样不适用调解。
    •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如税收征收、行政收费等。这类行为基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范围、标准等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通过调解改变核心内容。
  2. 法律关系性质不适合调解的案件

    •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类案件性质特殊,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不适宜通过调解解决,而应严格依法裁判。
    • 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这类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流通证券具有高度流通性和确定性,调解可能破坏其法律效力和市场秩序,因此不适用调解。
  3.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其他案件

    • 涉及基本权利的案件:包括公民身份、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的案件,这些权利具有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性质,不能通过调解妥协或让步。
    • 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案件:对于行政机关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而非通过调解掩盖违法行为。
  4.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 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和协商。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此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进行裁判。
  5. 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案件

    • 虽然这类案件涉及民事争议,但由于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其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效力。因此,也不适用调解。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6. 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允许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某些案件是否适合调解。如果法院认为某案件不适合调解,可以决定不适用调解方式结案,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公共利益。

法律背景与建议: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主要基于行政诉讼涉及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不能随意处分其职权。因此,传统上认为行政诉讼不具备调解的空间。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法律允许进行调解。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面临行政案件时,应首先了解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适用调解。如果案件不适用调解,应积极准备诉讼材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案件可能适用调解,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与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寻求和解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都应确保调解或诉讼过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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