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人员当年离职可以在两个单位分别填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么”这一问题,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这意味着,无论您在一年内在多少个单位任职或离职,您都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单独计税方法。如果您在两个或更多单位都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在汇算清缴时,您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奖金进行单独计税,其他单位的奖金则需要并入您全年的综合所得中,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税纳税。
具体来说,如果您在当年内从两个单位都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这两个奖金不是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那么您不能简单地将它们合并后按特殊算法申报个人所得税。相反,您应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的奖金进行单独计税,而另一个单位的奖金则需要作为当月收入,与您的其他工资、薪金等收入合并后,按照税法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人员当年离职后,不能在两个单位分别填报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单独计税。您应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其中一处奖金进行单独计税,其他奖金则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税纳税。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