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国企施工给国企工作人员烟酒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行为在纪法层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界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
在纪法层面,烟酒被明确归类为财物中的礼品范畴。如果收受的烟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规制范畴。在职务犯罪层面,烟酒则被视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二、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行为定性
对于国企工作人员收受烟酒的行为,我们需要区分是受礼还是受贿。这主要取决于收受烟酒时是否利用了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 如果无具体谋利事项,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收受烟酒的,根据时间节点(如2013年1月)的不同,可能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违反廉洁纪律。
- 如果收受烟酒的同时,利用了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受贿,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犯罪。
三、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
对于收受的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烟酒实物尚未灭失:
- 需要对烟酒的真假和收受时的价值同时进行鉴定。
- 在确定真假的情况下,以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其价值。
- 如果保有相关烟酒的购买发票、支付凭证,且鉴定为非伪劣品,也可以实际购买发票和支付凭证显示的价格认定其价值。
收受烟酒提货券、烟票:
- 烟酒提货券、烟票本身不存在真假问题,应以相关面值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
- 同时要调取相关店家关于面值与实际价值是否等值或存在一定差额的证据材料。
- 在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载明价值时,应以实际购买价格认定其价值。
公职人员知悉或参与烟酒购买过程:
- 如果送礼方在商场购买烟酒时,相关公职人员在场并知情,特别是根据公职人员要求或指定购买的,应以对方实际支付价格作为认定相关烟酒价值的依据。
收受的烟酒实物已灭失:
- 由于烟酒属于消耗品,如果已被消费或转送他人,实物无法查证,则无法对所涉烟酒进行价格认定。
-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收送双方供证一致,也不能认定受贿犯罪(因为受贿罪对犯罪金额有法定要求)。
- 但如果相关证据到位且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可以认定违纪违法。
四、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
对于收受的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况依纪依规处理:
- 对于作为因受礼或受贿暂扣或扣押的烟酒实物,应予以收缴或罚没。
- 对于收取的烟酒提货券、烟票,或具有其他可认定烟酒价值的情形,经组织认定相应价值后,应收缴或罚没其违纪违法所得。也可以根据烟酒或票券价值价格,追缴并处置等额钱款。
- 如果烟酒已经灭失,无论是否作为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愿意主动上交相关钱款,则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登记上交。
综上所述,国企施工给国企工作人员烟酒的问题在纪法层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界定。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