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用211条还是210条 两者的区别-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再审中,选择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还是第211条,主要取决于再审申请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及区别分析:

一、法律规定内容

  1.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

    • 该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 具体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 该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二、区别分析

  1. 适用对象不同:

    • 第210条主要适用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情形。
    • 第211条则专门适用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2. 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同:

    • 第210条列出了多种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证据问题、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审判组织问题、程序违法问题等。
    • 第211条则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理由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三、实际应用建议

  • 对于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

    • 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存在第210条所列举的错误情形,如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应依据该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对于调解书的再审申请:

    • 如果当事人认为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应依据第211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总结来说,在民事诉讼再审中,选择适用哪一条法律条款,关键在于再审申请的具体对象和理由。如果涉及判决、裁定的再审,且符合第210条所列举的情形,则适用该条;如果涉及调解书的再审,且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则适用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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