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满60周岁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自动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分析不同情况下的用工关系:
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常会被视为终止。此后,如果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之间更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并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这可能是因为劳动者未缴纳足够年限的社保,或者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等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双方未就劳动关系终止达成一致,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可能会被视为继续存在。
- 特别是当未享受养老待遇与用人单位有关时(如用人单位遗失档案材料、未开通社保账户等),应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利后果归责于用人单位,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更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用工选择:
- 用人单位有权选择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继续用工并延续双方劳动关系,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
-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继续用工但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用工关系性质,且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受其管理、支配,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可能会被视为继续存在。
具体到您的案例:
- 如果某位劳动者年满60周岁但并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 然而,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务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立劳务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年满60周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都是劳务关系,关键还是要看实际用工情况和双方之间的约定。
建议:
- 对于年满60周岁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希望继续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障,建议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用工关系性质,并确保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缴纳等义务。
-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合理选择用工方式,并明确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以避免潜在的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年满60周岁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并非一个简单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