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药店实行做一休一工作制时,法定节假日仍需支付加班费,且支付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300%。以下从法律条文、计算方式、特殊情形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一、法律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00%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法定节假日属于法定带薪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且不得以调休替代。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药店员工自然包含在内。
二、做一休一不影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逻辑
做一休一本质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一种特殊排班方式,其核心是“工作1天、休息1天”的周期性安排,但法定节假日的特殊性会打破这一周期。例如:
计算示例:
假设员工月工资为6000元,日工资为6000÷21.75≈276元。若其在国庆节(3天法定节假日)当天工作,药店需支付:276×300%=828元(若当日原为休息日)或276×200%=552元(若当日原为工作日,需补足差额)。
三、药店需注意的特殊情形
建议
药店应提前制定法定节假日排班表,明确加班费计算方式,并在工资条中单独列明加班费项目,避免纠纷。若对具体计算或程序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