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撤柜没协商怎么赔偿“N+1”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N+1”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的俗称,其中“N”代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则通常指的是代通知金,即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针对您的情况,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公司撤柜后,员工赔偿的基本原则
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 如果公司撤柜后,能够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如调岗、调薪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那么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未能协商一致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 若公司撤柜后,未能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且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公司撤柜后,未按照法定程序(如未提前通知、未支付经济补偿等)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关于“N+1”赔偿的具体分析
“N”部分:
- 如前所述,“N”代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撤柜后未能与员工协商一致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那么“N”部分的经济补偿是应当支付的。
“+1”部分(代通知金):
- 代通知金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撤柜)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时,才需支付代通知金。
- 因此,如果公司撤柜后已经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员工,或者虽然未提前通知但员工同意不支付代通知金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1”部分(代通知金)是可以不支付的。
三、建议与行动指南
与公司协商:
- 首先,建议员工与公司管理层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友好协商,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法律依据,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可能的代通知金)。
收集证据:
- 在协商过程中,员工应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撤柜相关通知等,以备后续维权之需。
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
- 如果协商无果或公司拒绝支付赔偿,员工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即我,郭家贤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 根据具体情况,员工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
总结来说,公司撤柜后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可能的代通知金)。但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需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以及公司是否提前通知等因素来确定。如果您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