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银行在劳动合同未约定绩效的情况下扣回绩效,这种做法一般是不合法的,但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 从劳动合同约定角度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等条款。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绩效工资的相关内容,包括绩效的考核标准、发放条件以及扣回情形等,银行单方面扣回绩效工资就缺乏合同依据。
- 例如,小李与银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提及绩效工资。那么银行就不能随意以绩效不达标等理由扣回所谓的绩效工资。
- 从规章制度合法性角度
- 银行可能会依据其内部规章制度来扣回绩效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如果银行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者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告知,那么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银行依据这样的规章制度扣回绩效工资也是不合法的。比如,银行新出台了一个绩效扣回制度,但没有组织职工讨论,也没有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就直接扣了员工的绩效工资,这种做法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 从实际履行情况角度
- 如果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一直按照某种方式发放和考核绩效工资,劳动者也一直接受,且没有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为双方对绩效工资的发放和扣回达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约定。但这种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劳动者是否明确知晓并同意这种考核和扣回方式、银行是否有故意隐瞒或误导劳动者的行为等。
- 例如,银行每个月都按照一定的绩效标准发放工资,虽然合同没写,但员工在入职时,银行通过入职培训等方式明确告知了绩效的考核和扣回规则,员工也一直按照这个规则领取工资,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认可这种事实上的约定。不过,即使存在这种情况,银行的考核和扣回规则也必须合理合法,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如果你遇到了银行在劳动合同未写绩效又要扣回绩效的情况,你可以先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要求银行说明扣回绩效的依据和理由。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