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劳动仲裁调解时写明“双方以后再无其他纠纷”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就同一事项投诉社保,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 若社保问题属于调解事项范围
- 在劳动仲裁调解过程中,如果社保问题已经被明确纳入调解范围,双方就社保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且在调解协议中写明“双方以后再无其他纠纷”,这通常意味着双方对于包括社保在内的所有相关争议都已经处理完毕,达成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不能再就社保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因为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内容。例如,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为劳动者补缴社保,劳动者放弃其他与社保相关的权利,那么之后劳动者再就社保问题投诉,可能不会被受理,除非存在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调解协议等。
- 若社保问题未被纳入调解事项范围
- 如果在劳动仲裁调解时,社保问题并未被提及或者没有被明确纳入调解范围,那么“双方以后再无其他纠纷”的约定可能仅针对调解所涉及的具体事项,而不包括社保问题。此时,劳动者仍然有权就社保问题向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社保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例如,双方在调解时仅就工资、加班费等问题进行了协商,没有涉及社保,那么劳动者之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就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
- 存在新的事实和理由
- 即使社保问题在调解时被纳入范围且达成了“双方以后再无其他纠纷”的约定,但如果之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导致社保问题需要重新处理,劳动者也可以再次投诉。比如,在调解后发现用人单位在社保缴纳方面存在新的违法行为,如少缴、漏缴的金额比之前认为的更多,或者用人单位在调解后又擅自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劳动者可以基于这些新的事实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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