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2016年至2018年只缴纳工伤保险 2019以后才交的5险 要求劳动仲裁给补缴 没-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劳动纠纷

结论:您有权要求单位补缴2016年至2018年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该权利具有法律依据,但需注意时效、证据等关键问题。以下从法律适用、操作要点、风险提示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适用:单位行为明显违法,补缴义务明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登记并缴费,不得选择性缴纳。您单位2016-2018年仅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已违反以下规定:

  1. 强制参保范围:工伤保险虽是法定险种,但单位无权以“已缴工伤”为由免除其他四险的缴纳义务;
  2. 连续缴费义务:社会保险关系具有连续性,单位不得以“分段缴纳”方式规避责任;
  3.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补缴欠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操作要点:劳动仲裁的申请流程与证据准备

(一)仲裁请求设计

需明确主张“要求单位补缴2016年X月至2018年X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注意:工伤保险已缴纳,无需重复主张)。若单位拒绝,可同步主张:

  1. 赔偿损失:如因未缴医保导致您无法报销的医疗费、未缴失业保险导致的失业金损失等(需举证具体损失金额);
  2. 经济补偿:若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您被迫离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N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关键证据清单

  1.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明2016-2018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 社保缴纳记录: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当地社保局打印的《个人权益记录单》(证明单位仅缴纳工伤保险);
  3. 沟通记录:如与单位协商补缴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您已主张权利,单位拒绝)。

(三)时效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社保补缴争议适用特殊规则:

  • 若您仍在职:时效从离职之日起算;
  • 若已离职:时效从离职之日起算1年,但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对社保补缴争议放宽时效限制,甚至不受1年限制。 建议:尽快申请仲裁,避免因时效问题败诉。

三、风险提示:仲裁后的执行与单位可能的抗辩

(一)执行风险

即使仲裁裁决支持补缴,单位仍可能拒不执行。此时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若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应对建议:申请仲裁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单位财产线索)。

(二)单位抗辩点及反驳

  1. 抗辩1:“已过仲裁时效”
    反驳:若您仍在职,时效未起算;若已离职,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主张时效未过(如提供曾向单位主张权利的证据)。

  2. 抗辩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反驳:根据《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保是单位法定义务,员工书面放弃无效,单位仍需补缴。

  3. 抗辩3:“经济困难无力补缴”
    反驳:单位经济困难不是免责理由,仲裁裁决后仍需补缴,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滞纳金、罚款)。

四、行动建议

  1. 立即申请仲裁:携带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2. 同步投诉社保部门:向当地社保局举报单位违法行为,社保部门可介入稽核并责令补缴;
  3. 咨询专业律师:若涉及复杂证据整理或大额赔偿主张,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提高胜诉率。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证据收集细节、仲裁流程咨询),可直接向我提问,我会结合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