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去世家属可不可以补办家属生活费-肖丹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婚姻家庭

关于职工去世后家属是否可以补办家属生活费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职工的性质(如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以下是根据浙江省的相关政策,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国有企业职工

对于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是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1. 离休人员:

    •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3370元。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2835元。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2570元。
  2. 职工(含退休人员):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30元。

资金来源: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同样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1.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270元。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750元。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495元。
  2. 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

    • 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50元。

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三、补办流程

关于补办家属生活费的具体流程,通常需要家属向职工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死亡证明、供养关系证明等)。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注意事项

  1. 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请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
  2. 补办家属生活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供养关系、经济困难等,具体条件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3.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联系当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