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补缴医保让个人写承诺书是否合法的问题,这涉及到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关系中的法定义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并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劳动者的单方承诺而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分析单位要求个人写承诺书不缴纳医保或补缴医保的合法性。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承诺书是无效的。因为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法定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即使个人出具了承诺书,同意单位不为其缴纳医保或补缴医保,这样的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再来看补缴医保产生的滞纳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不能因个人出具了承诺书就试图将滞纳金的责任转嫁给个人。
综上所述,单位补缴医保让个人写承诺书是不合法的。这样的承诺书无效,且补缴医保产生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如果单位有此类要求,个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