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在您工作的最后两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缴纳了社保,这种做法不合法,您有权主张相应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您的情况下,单位在您工作的最后两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单位为您缴纳了社保,也不能免除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虽然单位为您缴纳了社保,但这并不能成为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社保缴纳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因此,即使单位为您缴纳了社保,您仍然有权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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