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执行申请书上是否需要写延迟支付期间的利息支付方式,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调解书未明确延迟支付利息,但法律有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调解书未约定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债务人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时仍可主张延迟履行利息。此时,在执行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写明要求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并注明计算方式(通常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履行期满次日起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调解书明确排除延迟履行利息
若调解书中已明确约定“延迟支付不另行计算利息”或类似条款,则执行申请书中无需再主张延迟履行利息,否则可能因与调解书内容冲突被驳回。此时需严格按调解书约定执行。
若调解书未提及延迟履行利息,且无明确法律规定
若调解书既未约定延迟履行利息,法律也无特别规定(如某些特殊合同纠纷),则执行申请书中可写明“请求依法支持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裁定是否支持。
操作建议:
提示:执行程序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但延迟履行利息属于法定惩罚性措施,即使调解书未约定,仍可能被支持。如有复杂情况,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