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中 地方是检察院 一方是当事人 如何称呼双方当事人-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行政纠纷

在再审案件中,当涉及地方检察院与一方当事人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称呼,我们可以从法律程序和常规用语的角度来明确:

  1. 地方检察院:在再审案件中,地方检察院通常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其角色是提出抗诉或支持抗诉(如果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地方检察院一般被称为“抗诉机关”或“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在口头或非正式场合,也可以简称为“检察院”。

  2. 当事人:在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指的是原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他们因对原判决、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或被卷入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我们直接根据其在原诉讼中的身份来称呼,如“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如果再审案件中有多个当事人,且需要区分,可以在前面加上序号或具体描述,如“第一被告”、“第二原告”等。在更广泛的语境下,如果不特指某一个当事人,也可以统称为“再审申请人”或“再审被申请人”(根据其在再审程序中的角色而定,但通常“再审申请人”更常用,因为再审多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

综合称呼示例:

  • 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可能会这样描述:“抗诉机关(XX地方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特提出抗诉。再审申请人(原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XX认为…”。
  • 在口头或非正式交流中,可能会简化为:“检察院抗诉了,说原判决有问题。那个原告/被告(或具体指明是哪一方当事人)也申请了再审…”。

特别说明:

  • 在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是根据原诉讼和再审程序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因此称呼时需确保准确无误。
  • 如果再审案件是由检察院抗诉引发的,那么检察院的角色和地位在再审程序中是相对固定的,即作为抗诉机关参与。而当事人的身份则可能因原诉讼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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