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双方怎么称呼-毛武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行政纠纷

在再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称呼主要依据他们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以及再审的具体情形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称呼方式:

  1.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与被申请人:

    • 当一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时,该方当事人被称为“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
    • 另一方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对方,则被称为“被申请人”。
  2.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在特定情形下):

    • 如果再审程序是基于原审的民事诉讼案件启动的,且再审并未改变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的基本诉讼地位,那么双方当事人有时仍可能被称作“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但这种情况更多是在描述案件背景或历史时使用,而在再审程序的正式法律文书中,更倾向于使用“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呼。
  3.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如果再审伴随上诉程序):

    • 在某些情况下,再审程序可能与上诉程序相结合,特别是当再审申请被受理后,案件被提级审理或发回重审并伴随上诉时。但这种情况相对特殊,且在实际操作中,再审和上诉的区分通常较为明确,因此这种称呼方式并不常见。在大多数再审案件中,我们更关注的是“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呼。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具体的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称呼可能会因法院的习惯、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而有所不同。
  • 重要的是要理解,这些称呼只是用于标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改变他们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
  • 在再审程序中,无论双方如何称呼,都应遵循法律程序,尊重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建议:

  • 如果您正在参与或关注一个再审案件,并需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称呼或诉讼地位,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 在与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沟通时,使用准确的称呼有助于明确双方的身份和诉讼地位,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或混淆。

如有任何关于再审程序或诉讼地位的具体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