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怎么称呼对方当事人好-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行政纠纷

在二审开庭时,称呼对方当事人的方式需兼顾法律程序的严肃性、法庭礼仪以及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以下是具体建议:

  1. 通用正式称呼
    在法庭场景中,最稳妥的称呼方式是直接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名称,例如:

    • 若对方是自然人:“上诉人”(若己方为被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若己方为上诉人);
    • 若对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诉人(公司名称)”或“被上诉人(公司名称)”。
      这种称呼方式严格遵循诉讼程序规范,适用于正式庭审辩论、举证质证等环节,体现对法庭的尊重。
  2. 根据庭审阶段灵活调整

    • 法庭调查与辩论阶段:必须使用正式诉讼地位称呼,避免使用“对方”“你们”等模糊表述,防止引发法庭对诉讼主体指向不明的质疑。
    • 休庭期间或非正式沟通:若双方存在调解可能或需短暂交流,可短暂使用“X先生/女士”(自然人)或“X公司代表”(法人),但需立即回归正式称呼,防止被认定为“私下协商”或“干扰诉讼秩序”。
  3. 需绝对避免的称呼方式

    • 禁止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词汇(如“骗子”“无赖”),否则可能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 避免使用非正式昵称或简称(如“老张”“A公司”),除非双方在庭审前已形成共识且法庭允许,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尊重法庭”或“模糊诉讼主体”。

实务提示:二审庭审的核心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律论证,称呼方式虽为细节,但可能影响法官对当事人诉讼态度的判断。建议提前与代理律师沟通,根据案件性质(如商事纠纷、家事纠纷)及对方当事人的特点(如是否为多次诉讼的“职业当事人”)确定具体策略。若对方存在恶意拖延诉讼等行为,正式称呼可强化己方“理性维权”的形象;若需推动调解,可在法庭允许范围内适当使用中性称呼,但需严格把握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