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上诉程序中,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的称呼需根据其上诉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若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仅针对本诉部分提起上诉:
- 在二审中,其仍可被称为“上诉人(针对本诉部分)”,同时,因其也是反诉原告,在涉及反诉部分时,若其未就反诉部分上诉,则在该部分不具有上诉人的身份,但为表述清晰,可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原审反诉原告的身份。若反诉的对方(即原审反诉被告)就反诉部分上诉,则其在该部分为“被上诉人(针对反诉部分的上诉)”。
若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仅针对反诉部分提起上诉:
- 在二审中,针对反诉部分的上诉,其被称为“上诉人(针对反诉部分)”。同时,因其也是本诉被告,若本诉原告未就本诉部分上诉,则其在该部分不具有上诉人的身份,但同样可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原审本诉被告的身份。若本诉原告就本诉部分上诉,则其在该部分为“被上诉人(针对本诉部分的上诉)”。
若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同时针对本诉和反诉部分提起上诉:
- 在二审中,其就本诉和反诉部分的上诉均被称为“上诉人”。此时,若本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可能为同一方或不同方)未就相应部分上诉,则他们在该部分不具有上诉人的身份,但为表述清晰和全面,可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各方的原审身份。若本诉原告和/或反诉被告也提起了上诉,则根据他们上诉的具体内容,确定各方在二审中的具体称呼(如上诉人、被上诉人)。
概括起来,在二审上诉程序中,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的称呼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其上诉的具体内容(本诉或反诉,或两者均上诉)以及对方是否上诉来综合确定的。在撰写相关法律文书时,应确保称呼的准确性和清晰性,以便法院和其他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各方的身份和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