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在终止调解时,并非必须出具书面的终止书,但实践中通常会以书面形式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以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的角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终止调解时,应当明确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的理由。虽然该办法并未直接规定必须出具书面的终止书,但书面形式能够更清晰地记录终止调解的原因、依据以及相关程序,有助于保障投诉人的知情权,并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
二、实践操作的角度
书面终止书的必要性:
- 明确性:书面终止书能够详细阐述终止调解的具体原因,如投诉人撤回投诉、双方自行和解、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等,使投诉人能够清楚了解终止调解的缘由。
- 规范性:书面形式符合行政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 可追溯性:书面终止书作为行政行为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便于后续的监督和审查。
口头告知的局限性:
- 易产生争议:口头告知可能因记忆模糊或理解偏差而产生争议,不利于投诉人权益的保障。
- 缺乏证据:口头告知缺乏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具体情形的分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终止调解:
- 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 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 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任一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虽然法律上未强制要求出具书面终止书,但出于程序规范性和投诉人权益保障的考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终止调解决定。
四、法律建议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
- 在终止调解时,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详细阐述终止调解的原因和依据,以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 书面终止书应送达投诉人,并保留送达凭证,以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对于投诉人:
- 如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终止调解通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终止调解的原因。
- 如对终止调解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关于市场监管调解或相关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