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得癌症休长期病假,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以开除。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警察作为劳动者,在因癌症休长期病假期间,正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和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二、从医疗期的规定角度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警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若开除,将违反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三、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开除处于医疗期内的警察,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警察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四、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警察医疗期内开除其劳动合同,将面临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如果警察在休长期病假期间面临被开除的风险,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法律途径。同时,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