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有证据证明需要没收 但但案件两个月内不能下处罚决定 扣押物品怎么办-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刑事辩护

核心结论:在案件两个月内不能下处罚决定,但扣押物品有证据证明需要没收的情况下,扣押物品一般可继续扣押,不过需遵循法定程序与期限要求,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延长扣押期限或依法处理扣押物品。以下是具体分析:

  1. 继续扣押的合法性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可以依法对涉案财物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有证据证明扣押物品需要没收,但案件在两个月内无法作出处罚决定时,只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仍然存在,即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必要性未消除,行政机关可以继续扣押该物品。例如,在涉及走私案件中,扣押了走私的货物,虽然案件调查复杂,两个月内无法作出处罚决定,但走私货物作为关键证据,若不继续扣押可能会导致证据灭失,影响案件的查处,此时继续扣押是合法且必要的。

  2. 扣押期限及延长 行政强制措施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情况下,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两个月内不能下处罚决定,但扣押期限即将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手续。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扣押了一批假冒商品,因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和众多证据收集,两个月内无法作出处罚决定,且扣押期限即将到期,此时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规定经负责人批准后延长扣押期限。

  3.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先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制作相关证据清单后,可以先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由行政机关予以保管,待案件处理完毕后,依法作出处理。比如,在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扣押了大量的活鱼,由于活鱼不易保存,若不及时处理会死亡变质,此时行政机关可经负责人批准后先行拍卖变卖,保存价款。
    • 解除扣押: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扣押的理由已经消失,如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制止、证据已经固定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返还物品给当事人。例如,在查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中,最初怀疑某企业的生产设备是造成污染的源头而予以扣押,但经过进一步检测和分析,发现该设备并非污染源,此时行政机关就应当解除扣押,将设备返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