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滞纳金并非由个人缴纳,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条文的核心指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注:用户可能混淆了“劳动保险法”与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此处以现行法律为准)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明确将滞纳金的缴纳义务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
滞纳金的性质与目的
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若要求个人承担,则与立法目的相悖,因为个人本身是社保权益的享有者,而非义务主体。
实务中的常见误区澄清
建议行动:若您遇到用人单位拒缴社保或要求个人承担滞纳金的情况,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向当地社保征收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