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内容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几条说明-路焕喜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停工留薪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三十三条。具体说明如下:

  1.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与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意味着,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伤情严重到无法自理生活,其所在单位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

  3. 停工留薪期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与待遇调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此时将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包括按时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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