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禁止约定的条款-叶桂媚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中禁止约定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劳动者权益而被法律明确禁止: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 社会保险不可放弃: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权利。社会保险是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以保障其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即使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保的条款,该条款也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劳动保护权利不可剥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劳动者自行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此类条款违法且无效。
    •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约定工资低于此标准,该条款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无合理依据和明确考核标准的克扣或拖欠工资条款,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2. 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条款:

    • 工伤赔偿责任不可免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承担法定的工伤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条款,此类条款无效。
    • 加班费用支付责任不可免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依法支付加班费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劳动者自愿加班则无需支付加班费用的条款,此约定违法。
  3. 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条款:

    • 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条款,如禁止劳动者离开工作场所或要求劳动者住在指定宿舍等。劳动者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条款加以限制。
    • 涉及担保或抵押的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劳动者需缴纳保证金或提供财产证件作为抵押的条款,此类条款违法且无效。用人单位已收取的保证金或抵押物应退还劳动者,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限制或剥夺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条款:

    • 限制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类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强制服务期或违约金(非法定情形):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情形(如专项培训费用、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例如,不得以劳动者提前离职为由设定高额违约金。
  5. 歧视性或不公平的条款:

    • 性别、民族等歧视:劳动合同中不得包含基于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的歧视性内容。所有劳动者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法律建议:

  • 劳动者角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发现劳动合同中存在上述禁止约定的条款,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要求修改。如用人单位拒绝修改,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角度: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合法、公平的劳动合同条款。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任何违法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条款,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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