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联公司交替用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入职时间的写法需根据实际用工关系及证据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以首次实际用工时间作为入职时间
若劳动者最初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后续又因交替用工被调整至C公司,且劳动关系主体未发生变更(如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主体未变),则入职时间应写为首次与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与A公司签订合同或实际用工之日)。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入职时间以实际用工为准,而非合同签订主体变更时间。
以最后一次用工主体变更时间作为入职时间(需谨慎)
若交替用工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实质变更(如工资、社保由不同公司交替发放,且劳动者被迫接受新主体管理),且劳动者能证明前一段劳动关系已实际终止(如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则可考虑以最后一次用工主体变更时间作为入职时间。但需注意:
明确标注“交替用工”情况并主张工龄连续
无论入职时间如何填写,建议在通知书中补充说明关联公司交替用工的事实,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承认工龄连续计算。例如:
“本人于XX年XX月XX日入职A公司,后因公司安排,实际在B公司、C公司交替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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