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怎么确定-严长俊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劳动纠纷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确定,需结合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实际用工起始点及双方举证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以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即实际用工首日)即为应签未签的起始时间。例如:劳动者于2023年3月1日入职,则自该日起用人单位即负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若未签订,时间从3月1日起算。

  2. 以实际用工证据为补充
    若双方对入职时间存在争议,需通过证据还原实际用工起始点。常见证据包括:

    • 劳动者举证: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排班表)、工作证/门禁卡、工作邮件/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
    • 用人单位举证: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试用期考核表、社保缴纳记录等。
      关键点: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例如:劳动者提供3月1日的打卡记录,用人单位提供同日发放的工装领取单,可共同证明用工起始时间为3月1日。
  3. 特殊情形下的时间推定

    • 试用期争议:若用人单位主张试用期未满故未签合同,需证明试用期约定合法(如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试用期约定违法(如仅签试用期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从用工之日起算。
    • 续签合同争议:若原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继续用工,自原合同到期次日起算未签合同时间,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最长不超过11个月)。
    •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可口头订立合同,但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此时未签书面合同的时间从用工之日起算。
  4. 举证责任分配

    • 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需初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用工起始时间(如提供上述证据);
    • 用人单位主张已签合同或未签合同有合理事由(如劳动者拒绝签订、不可抗力等),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若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尽快收集用工证据,用人单位应核查用工记录并保留沟通凭证(如催签合同通知、劳动者拒签证明等)。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分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