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单位只将社保作为年休依据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单位仅将社保作为年休依据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年休假的享受是基于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而非仅仅基于社保的缴纳情况。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是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都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其次,年休假天数的确定也是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计算的,而非仅仅依据社保的缴纳年限。具体来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再者,单位有法定义务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并且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后,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还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限期改正、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甚至可能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单位仅将社保作为年休依据是不合法的,年休假的享受和天数确定应当基于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和累计工作时间。如果您在年休假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权益受到侵害,建议您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