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诉”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指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二者不可同时进行。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介绍适用“或裁或审”的情况:
一般劳动争议案件
- 选择方式:在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如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有权自主选择是通过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实践中通常先仲裁)。不过一旦选择了仲裁,且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在仲裁的同时又向法院起诉。
- 示例:小张与公司就工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小张可以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中关于工资数额的认定不满,他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形下的一裁终局
- 适用情况: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主要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示例:小李所在公司拖欠其一个月工资3000元(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能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小李认为裁决结果不合理,他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争议
- 处理方式: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里虽然提到了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即先选择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 示例:某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集体合同中关于职工福利待遇的条款进行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争议。工会可以先尝试与企业进一步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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