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的适用情形-毛武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行政纠纷

“或裁或审”的适用情形主要涉及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其核心在于明确当事人是否有权在仲裁和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以及这种选择如何受到法律和合同约定的限制。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分析“或裁或审”的适用情形: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 明确约定仲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或裁或审”中的“审”被排除,仅适用“裁”。
    • 明确约定诉讼:相反,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诉讼条款,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那么这种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得再申请仲裁。这种情况下,“或裁或审”中的“裁”被排除,仅适用“审”。
  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 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执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由于未对仲裁作出约定,因此“或裁或审”中的“裁”不适用,仅适用“审”。
    • 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既包含了仲裁又包含了诉讼,或者约定相互矛盾、无法确定唯一解决方式,这种约定通常会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而无效的仲裁协议无法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 特殊情形的考虑:

    •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即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本身无效或被撤销,只要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仍然应当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 或裁或审条款的效力争议:在实践中,对于“或裁或审”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这种条款违反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因此无效;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能够明确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且该方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就是有效的。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通常倾向于认为“或裁或审”条款无效,因为这种约定可能导致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并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累的增加。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避免使用模糊或矛盾的表述。
  • 如果希望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应当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关键条款。
  • 如果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存在疑问或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