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不适用于商事仲裁。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其纠纷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即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不能同时选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
在商事仲裁中,一旦当事人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或裁或审”的条款,即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这样的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除非符合特定的例外条件,即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而另一方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仲裁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因此,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应当明确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并避免使用“或裁或审”这种模糊的约定方式。如果合同中已经存在了“或裁或审”的条款,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调整或补救措施,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或裁或审”制度在商事仲裁中的应用。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