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是指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其纠纷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不能同时选择两者。以下是对“或裁或审”制度的详细解释:
一、“或裁或审”制度的含义
“或裁或审”制度是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自主权的尊重与限制。根据这一制度,当事人在合同中或事后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而必须明确选择其中一种。
二、“或裁或审”制度的内容
仲裁与诉讼不能同时选择:
- 当事人在合同中或事后不能同时约定既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又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无效的。
有仲裁协议的,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那么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就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或裁或审”制度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了仲裁协议对诉讼的排他性效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或裁或审”约定的无效性,并规定了例外情况。
四、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明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选择一种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程序混乱和效率低下。
避免使用“或裁或审”的约定:
- 由于“或裁或审”的约定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无效的,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这种模糊的约定方式。
及时调整或补救措施:
- 对于已经存在的“或裁或审”约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调整或补救措施,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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