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有效吗-朱辰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劳动纠纷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因其违反了仲裁协议的明确性和排他性要求,通常被视为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申请仲裁且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该仲裁协议可被视为有效。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2. 明确的仲裁事项: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的具体事项或范围。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指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来负责仲裁程序。

二、“或裁或审”仲裁协议的问题

  1. 明确性原则的违反:

    •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做出选择,这种模糊性违反了仲裁协议内容必须明确的要求。它未能直接表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而是保留了诉讼的可能性,从而破坏了仲裁协议的明确性。
  2. 排他性原则的破坏:

    • 仲裁的本质在于其终局性和排他性,即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法院对同一争议的管辖权。“或裁或审”的条款破坏了这一原则,使得仲裁裁决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这一规定直接指出了“或裁或审”仲裁协议的无效性,并规定了例外情况。

三、无效后的救济途径

当“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有以下救济途径:

  1.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 若双方能重新达成一致,可以签订新的仲裁协议,并依此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提起诉讼:

    • 若无法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

四、特殊情况下的有效性认定

尽管“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存在一种特殊的程序补救情况:如果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视为双方默认接受了仲裁管辖,此时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自主权的尊重与限制,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通过实际行为来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总结与建议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因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通常会被视为无效。为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确保协议的明确性和排他性,即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排除其他任何形式的争议解决方式。这样不仅能保障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还能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确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