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或裁或审 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条款有效吗-黄海律师|法行宝
2025-10-14 劳动纠纷

违反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条款,通常被视为无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仲裁条款的有效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具体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必须清晰地表达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并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来负责仲裁程序。

二、违反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条款问题

  1. 或裁或审原则的违反:

    • “或裁或审”的仲裁条款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做出选择,这种模糊性违反了仲裁协议内容必须明确的要求。它破坏了仲裁的终局性和排他性,使得仲裁裁决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2. 一裁终局原则的违反:

    • 一裁终局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违反这一原则的仲裁条款,如规定可以多次仲裁或仲裁后仍可诉讼,显然与仲裁法的规定相悖。

三、无效后的救济途径

当违反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有以下救济途径:

  1.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 若双方能重新达成一致,可以签订新的仲裁协议,并依此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新的仲裁协议应明确、具体,并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2. 提起诉讼:

    • 若无法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合同纠纷可能依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确定管辖法院。

四、特殊情况下的有效性认定

尽管违反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条款原则上无效,但存在一种特殊的程序补救情况:如果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视为双方默认接受了仲裁管辖,此时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改变仲裁条款本身因违反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原则而无效的事实,只是在实际操作中给予了一种程序上的补救。

五、建议与总结

为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确保协议的明确性和排他性,即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排除其他任何形式的争议解决方式。这样不仅能保障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还能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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