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工作16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的赔偿或权益补偿需分阶段分析,主要涉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过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权益保障,以及可能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具体如下:
1.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过时效,无法主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但该权利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自用工满1年的次日起算)。
2.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益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
3.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需结合解除原因
若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您可能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具体分两种情形:
4. 社保与公积金:可主张补缴
用人单位未为您缴纳社保或公积金的,您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补缴(无时效限制,但部分地区可能对补缴年限有限制)。
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