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将类似业绩设置为星号条款可以吗-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行政纠纷

将类似业绩设置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星号条款,这一做法是否可行,需结合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 星号条款的定义与作用

    • 星号条款,通常在招标文件中以特殊标记(如星号)突出显示,用于强调某些关键条款或条件的重要性。这些条款往往涉及投标人的核心资质、业绩、技术方案等关键要素,是评标过程中重点审查的内容。
  2. 类似业绩作为星号条款的合法性

    • 合法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设置一定的资格条件或评审标准,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竞争性。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过往经验和技术能力的体现,可以被合理设置为评审标准之一。
    • 合理性要求:然而,将类似业绩设置为星号条款时,必须确保其合理性、必要性和关联性。合理性要求业绩要求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和特点相匹配,不过分苛求或歧视潜在投标人;必要性要求业绩要求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所必需的;关联性则要求业绩要求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3. 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 歧视性条款:如果类似业绩要求设置得过于苛刻或具有地域、行业等歧视性,可能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引发法律纠纷。
    • 不正当限制竞争:过度强调类似业绩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正当限制,阻碍市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
  4. 合规性建议

    • 明确业绩要求:在设置类似业绩作为星号条款时,应明确业绩的具体要求,包括业绩的类型、规模、时间范围等,确保要求清晰、具体、可衡量。
    • 合理设置评审标准:业绩要求应作为评审标准之一,但不应成为唯一或决定性的标准。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价格、服务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评审过程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 遵循法律法规:在设置业绩要求时,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业绩要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结来说,将类似业绩设置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星号条款,在合理、必要且关联的前提下是可行的。但必须确保业绩要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竞争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