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评分点中设置类似项目业绩违反法律法规了吗-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行政纠纷

在政府采购中,评分点中设置类似项目业绩并未直接违反法律法规。但是,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分因素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业绩情况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之一,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需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这表明,政策允许采购人设置类似业绩作为考量因素,但需合理设定具体范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设定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时,不能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否则将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这意味着,类似业绩的设置应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不应排斥特定类型的供应商。

在设置类似业绩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类似”的含义:类似业绩应指类别上属于同类,而不应过分强调体量、数量、金额或层次上的相当。这样可以避免因对“类似”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分歧。

  2. 合理设定时间范围:一般设定近三年来的类似业绩,以确保考察的供应商履约能力具有时效性。同时,应精确描述时间要求,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3. 明确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提供能够证明其类似业绩的相关材料,如合同文本、履约验收报告等,以确保业绩的真实性。

  4. 控制业绩分值:业绩分不宜过高,以免对中小企业或新生企业构成限制性或歧视性。一般建议不要超过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以3分为宜,最好不超过5分。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评分点设置类似项目业绩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应确保设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如有具体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