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约定在非工程所在地仲裁,该约定是有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仲裁的灵活性:
- 根据《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仲裁地点,不受工程所在地限制。
仲裁条款的效力:
- 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只要其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在非工程所在地约定仲裁,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选定了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
与诉讼管辖的区别:
-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诉讼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受专属管辖原则的限制,即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在仲裁中,这一限制并不适用,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地点。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约定在非工程所在地仲裁是有效的。这一结论是基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仲裁的灵活性特点得出的。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