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法定节假日加班仅补休不给加班费是不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在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那么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仅通过补休来替代加班费。这是因为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具有特殊性,它涉及到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制度,不能简单地通过补休来弥补。
行业特殊性角度
旅游业作为服务行业,其工作性质往往决定了在法定节假日等高峰期需要更多的员工来提供服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仅通过补休来替代加班费。无论行业如何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在法定节假日等高峰期也能遵守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应有的加班费。
实际操作建议
对于旅游业等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行业,用人单位应当: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仅通过补休来替代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旅游业法定节假日加班仅补休不给加班费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应有的加班费。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