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二审中提交私文书证而对方不认可其真实性(“不质保”可理解为不认可真实性)时,可通过申请鉴定、提供辅助证据、利用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其真实性,若对方无正当理由不认可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以下是详细说明:
- 申请鉴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 当对方不认可私文书证的真实性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私文书证进行鉴定,比如笔迹鉴定、形成时间鉴定等。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的技术和方法,来确定私文书证是否真实。如果鉴定结果表明私文书证是真实的,那么对方不认可的主张就难以成立。例如,在一份借条的纠纷中,对方不认可借条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你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签名确为对方笔迹,这就证明了借条的真实性。
- 提供辅助证据
- 除了私文书证本身,你还可以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这些辅助证据可以是与私文书证相关的其他文件、记录、通信等。比如,如果是一份合同纠纷中的私文书证,你可以提供合同签订前双方的洽谈记录、往来邮件等,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增强私文书证的可信度。
- 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纠纷中,对方不认可你提供的收货单这一私文书证的真实性。你可以提供发货时的物流记录、与对方沟通发货情况的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证明货物确实已经发出且对方已经收到,从而证明收货单的真实性。
- 利用证人证言
- 如果有了解私文书证形成过程的证人,你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可以从侧面证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证人应该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且能够客观、真实地陈述其所了解的情况。
- 比如,在一份遗嘱纠纷中,对方不认可遗嘱这一私文书证的真实性。你可以找到当时在场见证遗嘱订立过程的证人,让证人出庭陈述遗嘱订立的具体情况,包括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是否自愿等,以此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对方无正当理由不认可的后果
- 如果对方仅仅是不认可私文书证的真实性,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它,也无法给出合理的质疑理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能会根据私文书证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私文书证所证明的事实。
- 例如,在一场民间借贷纠纷中,你提供了借条这一私文书证,对方虽然不认可,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或者存在其他问题,也没有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不认可,那么法院很可能会根据借条的内容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