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写为“双倍工资差额补偿”更为准确,但核心在于明确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额外工资部分,本质上属于补偿性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双倍工资的性质
双倍工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赔偿”,而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制裁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二倍工资”中,一倍是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倍则是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额外支付的补偿。
二、申请仲裁时的表述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应当明确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是“双倍工资差额”。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可能已经支付了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即一倍工资),因此劳动者需要请求的是剩余的那一倍工资作为补偿。所以,在仲裁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元”。
三、法律依据与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计算方式: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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