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还没有审批完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解除-师盛哲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用还没有审批完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属于违法解除,但具体还需结合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规章制度未审批完即使用,程序上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规章制度尚未审批完,即意味着该规章制度尚未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完成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程序。此时,用人单位依据该未审批完的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性及关联性需考量

即便规章制度已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公示或告知了劳动者,但如果其内容本身违法或者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直接关联,那么用人单位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例如,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于宽泛或模糊,或者与劳动者实际行为不符等。

三、具体解除情形需符合法律规定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的问题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劳动者过错: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2. 非劳动者过错: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或者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那么即便规章制度已经审批完并公示或告知了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于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务必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对于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未审批完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同时,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也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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