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是否可享受离休待遇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具体时间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在退休后是可以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
进一步地,对于在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除了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还会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具体时间有所不同,例如: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离休”与“退休”在政策上有所区别。离休通常指的是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干部的一种特殊退休方式,其待遇往往更为优厚。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和当前的政策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一般享受的是退休待遇,并可能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增发生活补贴,而并非直接享受离休待遇。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1号)也进一步体现了对这部分老工人的关怀,但并未改变他们退休待遇的性质。
综上所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一般享受的是退休待遇,并可能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增发生活补贴。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政策或办理相关手续,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单位。